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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精选

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一、农贸市场概况

二、项目概况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评价

(一)项目不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三)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四、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已经对个体工商户切身利益的最大努力维护;

(二)科学长远、根本上保护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利益的争取;

(三)科学合理资金统筹与监管;

(四)施工期间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利益基本保障;

(五)竣工后市场的合理配置与管理;

五、下步风险防范方案

六、结论

农贸市场筹建指挥部维稳工作办公室:

根据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人方案规定,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权益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农贸市场的筹建与否,以及筹建决定后涉及到居委会居民、三星村村民以及经营的相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生活和其他权益,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所以必须对该事项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先期预测、研判、介入、防范,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资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居民和经营户的根本利益。

按照上述要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筹建责任单位,对该筹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农贸市场概况

农贸市场位于集镇西街区,建于年,占地面积6000m2,内有门面88个,摊位110个,每天销售各类农副产品几十吨,其它商品如日用品、服装等便民用品销量也较大,是全镇唯一集贸市场,服务于本镇及周边乡镇群众,直接服务于居委会和三星等村5000多居民。因为年久经常小修,但主体建材严重老化,市场顶棚于今年4月25日突然坍塌,为保证群众生命安全,我镇已将顶棚全部拆除,现已成露天市场。

二、项目概况

根据群众反映及评估小组调查,如果全部拆除废弃不仅为成千上万群众带来生活不便而且对经营户和其它摊点带来严重社会稳定风险,尽管现在该重建项目资金没有着落,但党委政府也决定重建并为此多方奔走筹措。预算需资金约55万元,含檩子7.56万元,瓦3.78万元,边角架4.48万元,中间架2.52万元,撑木1.8万元,铁柱9.1万元,椽批1.8万元,水泥砂砾2.4万元,工人工资15万元,管理费4万元,其它3万元,计划镇自筹15万,还有40万缺口正报告争取。施工日期暂不能确定。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一)项目不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1、因市场门面摊位与个体经营户签有合同,如果不修必须承担理赔,而政府理赔能力不够会引发纠纷,风险系数在0.8至1之间;

2、周边村农户尤其三星村、居委会没有田土靠贩买和其它临时经营为生,将引发群众上访和生活土地纠纷,风险系数在0.8至1之间;

3、因没有市场经营者满街乱搭乱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其它店面经营,将引发管理与经营纠纷,经营者与居民纠纷,经营者之间纠纷,风险系数0.6左右;

4、城建站职工安置服务性工作被动等引发纠纷,风险系数0.5左右;

综上所述如果资金筹不到或缺口过大,将有社会稳定风险为0.8,即不筹建风险极高。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1、预算资金有缺口而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或者中途停工,将引发社会纠纷,风险系数为0.8;

2、承建项目公平合理性,将影响施工时间、施工预算、施工质量潜伏隐患,风险系数为0.6;

3、施工前及施工期造成经营户利益损失可能引发竣工后管理与分配的个别纠纷,风险系数为0.2至0.4;

4、竣工后承租、市场资源配置和城建市场管理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风险系数为0.2至0.4。

综上所述按加权值(4x0.8+3x0.6+2×0.3+1x0.3)/10=0.59即风险系数为0.59的中等风险。

(三)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综合(一)(二)的评价分析结果,镇政府要采取筹、借、讨、集、租等多种落实资金启动并完成项目才是最佳降低风险的有效办法。

四、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已经全部拆除未塌、失修的其他部分,并搭了遮阳挡雨临时棚维护正常运转和根本利益。

(二)已经承诺并进行重建疏导情绪争取最大理解与支持;

(三)正在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外人士等争讨资金,同时镇政府压减各项支出,挤挪非重点急需资金,筹措部门、单位、个人资金;

(四)优先考虑原经营者利益,合理配置安排市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创新群众路线工作法,实现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拓展联系群众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涉稳隐患的工作机制,确保我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评估项目:乡场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评估范围:乡文兴社区全体居民,场镇各单位,乡“两委员一代表”,乡其他群众。

(三)评估内容:1、事项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事项合理性。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是否会造成其它地方、其它行业、其它群众的攀比,引发不良连锁反应。

3、事项安全性。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较大规模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过激过度的网络负面舆论,以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防、可制、可化解。4、事项可行性。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否超过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接受和支持;是否坚持了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实际且可操作;制定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周密完善、科学有效。

(四)时间:2013年3月-5月底。

(五)评估地点:乡文兴社区。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徐治富为组长的“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乡场镇用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二)搜集资料掌握情况。工作组向社会公布本次水价调整的基本情况、方案、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全面收集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信息和数据,为评估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三)预测风险。

①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水价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作出全面评估。

②对水价调整可能引起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③对水价调整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作出预测评估,识别风险点。

④分析风险源,评估风险概率,预见风险后果,确定风险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工作组根据广泛调查情况,对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草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和决策建议意见等,并上报区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研、法制、维稳、专家评审员、利益群众代表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利益群众同意通过。

(六)集体会审决策。决策事项无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存在较小风险的,在预先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后,可以作出决策;存在较大风险的,要暂缓作出决策,并要求提出决策建议的单位修改完善决策方案,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风险等级降低的,可以作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七)跟踪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及时监测、排查新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四、实施要求

(一)深入调查,全面摸清实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采取请社区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进行民意测评等方式,为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财政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监管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诸如被动为企业融资担保、过滥的补贴和配套资金、居高不下的债务、财政收入质量存在问题等。如何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强化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加强和重视,财政机关发生的涉及诉讼事务、法律纠纷的调处、合同的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事务,必须由财政法制机构归口管理并依法处置;涉及行政处罚行为,一律应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牵头实施,切实起到依法行政的闸门作用。财政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参与财政部门涉及法律的工作事务,包括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和风险评估;重大案件、事故的法律调查;组织法律或政策听证;提供举债和担保方面的可行性意见及风险评估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工作规程,防范财政风险。

(二)建立重大财政事务法律处理责任制,强化各项风险约束机制。一是建立财政项目债务责任制。明确规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将偿债责任列入责任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评估制。重大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过切实的论证和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且风险评估报告需报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备案,待条件具备通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三是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工作人员因办理工作事务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资财、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清理划分政府老旧债权债务。一是划清债务人。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分清债务人,该由政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政府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债务则由企业负责。二是理性消化存量。对合法有效的政府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使其合法化和公开化,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财政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尽可能地将部分财政风险转移出去,降低地方财政或有债务的负担。对不合理的政府或有负债必须从财政身上分离出去,坚决阻挡偿债主体向财政不合理的转移行为。三是建立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制订一套财政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以债务作为财政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内容加以考量,准确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年度为时间段,实行定期制度,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预测评估报告。政府在举新债和进行重大投资工作中必须考量风险程度,量力而行,量财而为,风险评估报告须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务管理机制和债务清偿机制。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体制。由地方政府授权,责成地方财政部门负总责,管理和登记政府各类债务的发生,彻底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规范和统一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制度,形成完整的地方债务监测管理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担保行为。对地方政府合法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确立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工作规程,由财政法制机构牵头,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出具财政评估报告,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对于高风险和财政无法承受的项目,财政应明确拒绝。三是建立债务清偿机制。地方财政结合财力情况,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等途径,建立财政偿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各种政府债务的偿还。偿债基金应保持其稳定性,且不准他用,每年保持有所增长。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财政或有负债项目,财政部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按时还本付息,必要时可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设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还本付息。

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规划》及《*市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教育局各行政职权科室。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科室、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局党委关于教育发展和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人员。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科室,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业务处室人员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法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监察分局)有关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等,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在向局党委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应退回提交(承办)科室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

第十条党委会、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科室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

第三章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科室廉政风险及岗位廉政风险两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

第十二条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科室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科室内部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二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三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科室。

(二)岗位廉政风险。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及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科室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纪检监察分局或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后,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科室会分析研究,报纪检监察分局或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科室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三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其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某些二、三级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科室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科室和岗位人员,每年初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一级风险单位、科室和岗位每半年,二、三级风险单位、科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级风险单位自查报告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对一级风险单位,每年对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被检查科室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预防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科室,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一级风险单位信访举报初核制度。对群众反映一级廉政风险科室领导、一级廉政风险科室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进行初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监察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一级廉政风险科室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二、三级风险科室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两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完善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对一级廉政风险科室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内对二、三级廉政风险科室审计一遍,发现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一级廉政风险科室主要领导任职满五年和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工作满五年的,一般要进行轮岗。二、三级廉政风险科室的主要领导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七)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力行使,要统一在局党委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局、科室务会议纪要”制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科室,研究重大事项要召开科室务会议,形成“科室务会议纪要”,报局党委和纪检监察分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科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科室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七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七)应急反应措施。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第十五条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第十六条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第十七条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八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第四章公布第二十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第二十三条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